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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家庄新闻:5年前【微商】这一个词出现了,直到今天以来惹来不少争议,总少不了“微.传.销的骂名”,而今天就迎来国家的认可与支持。综观当下从微商到网络直播,电子商务多年来催生了不新鲜事物,也引发了大家对相关主体是否归属电商经营者的争论。
因此,这次草案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这一举措将是对微商行业的从业者,几年来微商的创业者们,莫大的安慰,可算是吐气扬眉了。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草案三审稿用“其他网络服务”涵盖了微商、直播等形态,符合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趋势,从而增强了法律的包容性。
三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了更全面的界定。“微商、微店只是经济学名词,不是法律术语。通过法律条款来规定他们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了其法律属性。”
利用业余空档时间开网店微店,做零星小额的销售,要不要工商部门作登记?草案三审稿对此明确规定,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
劲家庄看到草案三审稿再次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具有某种经营行为的特点,这和我国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相对应。张韬说,对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个人是免除市场主体登记的,可减轻此人群的负担,也体现了法律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包容性。